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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导将督促"择校热"等问题解决(2)

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2-10-23 09:28:33

  问:《条例》做了哪些主要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制定《条例》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共分5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问:《条例》对督学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教育督导队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监督队伍,督学是既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这是由我国教育督导既“督政”又“督学”的任务决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

  一是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的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二是明确督学资格条件。《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三是明确督学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督学在执行督导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教育规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四是明确督学管理。《条例》使督学既获得了法律地位和执行公务中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督学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对督学滥用职权进行处罚。这对于改变督学设置无定编、督学职责不明确的状况,规范督学行为,提高督学的权威,调动督学的积极性,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